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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发票可否跨省携带?

编辑:洛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1-03-28

问:空白发票可否跨省携带?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印制和使用的发票,需要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不得跨越本辖区范围。按规定需要到外省印制发票的,在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时,应持有本省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税务机关信函,以备检查。

因此,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空白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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